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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州市民政局政务指南

信息来源于:宜州在线 发布时间:2013/11/4
广西宜州市民政局政务指南

办公地点:广西宜州市中山大道市政中心三区105室
邮政编码:546300
电话:0778-3188345(文秘)
传真:0778-3188345(传真)
电子邮箱:3188345163.com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宜政办发〔2002〕17号文件,宜州市民政局为宜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宜州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
(二)依法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的管理;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的初审工作;负责宜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宜州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宜州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和实施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全市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七)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做好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指导全市民政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承办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拟定全市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做好国内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社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老龄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345
(二)民间组织管理股: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364
(三)优抚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的抚恤、优待政策。负责现役军人优待金兑现和优抚对象的抚恤工作,负责办理调整提高优抚对象定期补助标准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革命烈士材料的搜集、编纂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545
(四)宜州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545
(五)救灾救济股: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计划;承办对救灾组织的协调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市的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联系电话:0778-3188347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联系电话:0778-3188390
(七)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联系电话:0778-3188390
(八)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管理股:负责全市婚姻、殡葬、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赠工作;牵头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364
(九)计划财务股:负责本局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和财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联系电话:07878-3188346
(十)老龄股:办理全市老龄委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督促、检查老龄委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全市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承办宜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390
二层机构职责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制定本地实施城乡低保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城乡低保有关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负责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低保家庭在读大学生救助、低保户冬季取暖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364
(2)殡葬管理所:负责宜州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和旧婚姻习俗的改革;负责殡仪馆、公墓的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47000
(3)社会福利院:负责收养城镇"三无"人员、社会弃婴、弃童和孤儿;开展自费收养业务;负责对收养人员的教育、管理,丰富收养人员的生活,促进收养人员自身发展;负责全院人员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工作的管理,保障患者和收养人员健康权益;加强法制教育,维护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7783142371
(4)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建房等服务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5)老龄办:办理落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老龄事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拟定实施办法。负责联系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协调落实老龄工作。督促、检查乡镇、市直部门老龄工作情况,并负责综合、刊发和上报。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收集整理老龄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各乡镇、市直各单位、企事业单位老龄工作。负责指导各老年社团组织,并引导老年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宣传老年法,指导乡镇和老年协会开展老龄工作,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联系电话:0778—3188390
(6)婚姻登记处:宣传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清理违法婚姻,做好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778-3217035
三、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60日;
4.审批承诺时限:筹备批准40个工作日,成立登记3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10个工作日;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2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60日;
4.审批承诺时限:成立登记1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遗体存放延时:2个工作日;运出火葬区:1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利用外资及非财政资金建设公墓、殡仪馆、火葬场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自谋职业审批
2.实施主体:县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每年5月31日前)
4.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五
1.项目名称: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老龄办)
3.审批法定时间:6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括证件制作时间)
项目六
1.项目名称:《灾民救助卡》核发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七
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八
1.项目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九
1.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十
1.项目名称:婚姻登记(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3.审批法定时间:当场办结
4.审批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项目十一
1.项目名称:收养登记(港、澳、台以及华侨收养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批;涉外收养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时间60天)
4.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十二
1.项目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十三
1.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2.实施主体:本级民政局
3.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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