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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市财政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宜州在线 发布时间:2013/11/4
宜州市财政局办事指南

一、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1.预算资金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⑴正常资金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按年
度预算安排,严格执行。
⑵专项资金即基本建设、科技、社保、城建等资金,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已经确定的项目,财政视项目进展及资金调度情况,分轻重缓急,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核拨。
⑶追加资金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市财政局办理;其他预算科目调整等事项,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⑷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财政根据上缴数额提出补助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预算外资金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资金支出及项目进展情况,填制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报财政局。财政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比例返还。
3.财政总预备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财政总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由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方可执行,财政部门在年终将其使用情况汇总上报。
4.会议费、接待费、考察费、培训费等按市政府颁发的文件规定,统一由市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二、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为主,凡按规定应该
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事项如下:
1.工资支出事项
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事项,如遇工资发放当
月有人员变动或工资政策调整情况时,预算单位应于每月10日向工资统发办报送当月工资发放变动表,送经办人员审核。
2.政府采购支出事项
政府采购支出事项,预算单位向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时,
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政府采购申报书》、《政府采购履约资金结算书》、履约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货物或劳务发票(需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等复印件,经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由支付中心开具支付令支付。
3.会议费支出事项
对综合性会议的会议费支出事项,预算单位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时,须提供会议通知、与会议接待单位签订的会议服务接待协议和会议费发票(需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等复印件。
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支出事项
对政府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支出事项,预算单位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时,须提供评审机构评审的该项目概算、预算结论意见、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及与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大宗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供货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合同文书等复印件。不包括在上述合同以内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前期工作经费、施工期管理费和竣工验收费等,预算单位还需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大宗费用还须提供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
三、关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到其他资金账户问题
预算单位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允许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划拨资金到预算单位相应的专用账户,但严格禁止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到本单位其他经费账户。其他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从基本户预先垫支的款项,预算单位须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从零余额账户中予以归垫。
四、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中各方的责任
1.预算单位的责任
一是要严格按照资金支出划分方式从零余额账户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进行资金支付。
二是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申报、支付。特别是要在用款计划报审、支付申请和准确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以及与代理银行的动态协调等方面规范运作。
三是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反映。
2.代理银行的责任
一是根据与县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合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有关的零余额账户支出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统一负责协调国库集中支付在票据传递、安全保障方面的业务与技术工作。
二是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电话核实要求。
三是对有关安全制度要以内部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加强对支付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是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问题,请及时向预算单位、县财政局反映。
3.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是设置专人专岗,负责联络各方,并定期更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的有关联系与通讯方式,确保各方的信息沟通能及时顺畅。
二是不断完善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通过软件升级、安全产品和硬件配置进一步加强系统的安全保障。
五、行政事业性收(票)据领销程序
1.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发给《票据购买证》,凭证购领票据。
2.再次购领票据时,持已使用过的票据存根和《票据购买证》,验旧换新。
六、国有资产管理办事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包括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三项内容。
(1)设立产权登记的办事程序: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①批准设立的文件;②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③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④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2)变动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3)撤消产权登记办事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撤消或被合并后终止活动,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消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①批准撤消的文件;②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③资产清查报告书;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⑤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⑥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⑦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2.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⑴申请报告,落实处置方案。资产报废前,提出资产报废的部门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登记表。各部门在报废资产前应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所申报,提出申请报废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处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时,必须登记资产标签“编号”,以便账目的调整。仪器设备未办理报废批准手续,各单位负责做好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
②落实报废后的资产处理办法。报废后的资产可以支援困难地县建设、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由提出报废的部门与有关接受单位初拟转让协议,包括拟定报废价格和收入,并按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报批。
⑵实地清点。经批准报废后,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所负责通知有关报废资产的申请部门,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签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根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部门固定资产账目;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所负责监督报废资产的变更情况。
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
1.政府集中采购标准和范围:
⑴单价在3000元以上、批量采购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⑵30000元以上的维修、零星改造工程;
⑶交通工具、车辆定点加油、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不受金额
限制必须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2.政府采购程序
⑴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填报《宜州市政府
采购申请表》,确认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⑵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⑶采购办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⑷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任务,制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公布采购信息;
⑸采购中心组织召开评标会议,在市监察、审计、采购办等
部门的监督下,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定标;
⑹采购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采购人确认
中标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⑺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送相关部门备案;
⑻中标供应商凭政府采购申报书、验收报告和履约结算书,向采购人申请付款;
⑼质保期满,采购中心凭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质量反馈情况表确认质量合格后,向中标供应商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票据购领审批指南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1.申报材料
收费单位首次购领收费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复印件,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申请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办理时限
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当日发给“票据购领证”。收费单位凭证购领收费票据。
九、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需申报材料
(1)申报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2)电算化合格证书原件;(3)身份证原件;(4)珠算证原件;(5)毕业证原件;(6)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审批程序
申报人填写申报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办理。
3.代理记帐机构审批需申报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2)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4)主管代理记帐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材料原件;(5)主管代理记帐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7)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8)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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